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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新聞局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新聞局為辦理有關新聞業務重要事項的諮詢、審議及建議,設置諮詢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委員遴選及會議等相關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5-05-0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國內外實際情勢能有廣泛深入之瞭解,以期有效推廣新聞文化工作,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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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分別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協調諮詢事宜,研擬討論題綱、整理會議紀錄及協調執行會議決定事項,由召集人就本局現職人員中遴定兼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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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委員由本局視需要諮詢主題之性質臨時延請相關學者專家充任,不另置專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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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每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局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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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視實際需要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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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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