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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新聞局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法規的制定、審議及推動等事務得以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23・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 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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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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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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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局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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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 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局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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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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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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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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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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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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