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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規範文化創意資產的運用方式、程序和相關權益管理,目的在於有效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促進產業發展與文化創意價值實現。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3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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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 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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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 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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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依前條提出申請,並獲同意授權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申請人 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人為非營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 導或其他公務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為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申請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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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 ,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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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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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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