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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新聞從業人員獲頒專業獎章的資格、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以表彰新聞從業人員對國家社會的貢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0-15・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傳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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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貢獻。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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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除由本局主動頒給外,並得由本局洽請我政府機關與其駐外單位、國內新聞事業、學術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推薦候選人,填具具體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頒給之。具體事蹟表格式,依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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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及附頒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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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頒中文或英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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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採襟綬,由本局以公開儀式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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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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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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