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規範行政院文化獎的設立、獎勵對象、資格條件、評選及頒獎等事項,目的是表彰對國家文化有重大貢獻者,以示褒獎。
1
相關議案
1
審議中
0
已三讀
1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政府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