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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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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規範行政院文化獎的設立、獎勵對象、資格條件、評選及頒獎等事項,目的是表彰對國家文化有重大貢獻者,以示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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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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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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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
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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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政府 1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0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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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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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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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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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由本院以公開儀式頒給之,並頒給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文化部得報請本院撤銷或廢止之,並追回本獎章、證書及獎金: 一、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二、違反勞工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三、受獎事蹟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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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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