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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文化建設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目的在於推動文化建設、藝術發展和相關政策的落實,以促進國家文化軟實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6-10・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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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 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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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三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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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 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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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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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 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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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 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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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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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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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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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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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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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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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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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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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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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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