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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規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的遴聘條件、程序、資格、名額、任期、辭聘及相關事項,以確保顧問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推動兩岸關係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1-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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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岸中介事務所需之相關人員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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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顧問對於大陸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並應親自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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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況,檢討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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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顧問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其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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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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