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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召開程序及議事規則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及推動兩岸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12-10・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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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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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如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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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關於大陸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大陸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跨部、會大陸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大陸工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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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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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以每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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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並區分為秘密及普通部分: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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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或臨時議案)。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經主席之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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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下次會議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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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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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 一、本會顧問、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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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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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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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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