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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設置辦法規範行政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的設置、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協助行政院長處理重要事務及推動政策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7-1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業務及政策之配合聯繫,並對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事 項預為研議協調,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設置各部會副首長會議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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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行政院秘書長召集之 ,並為會議之主席。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行政院副秘書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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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各部政務次長一人,政務次長不能出席時,由常務次長出席。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部長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常務次長一人出席。 三、蒙藏、僑務兩委員會副委員長各一人。 四、院長指定之其他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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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必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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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議研議事項如左: 一、關於法律案或重要行政規章事項。 二、關於涉及兩部會以上主管業務之政策事項。 三、關於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院長暨院會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務及行政興革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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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研議事項之研議結論,應由行政院秘書長簽陳院長核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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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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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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