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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組織、職權、會議召開程序、決議方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落實原住民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3-24・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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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全體委 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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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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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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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跨部、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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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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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 告後再交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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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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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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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二) 本會重要措施。 (三) 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四) 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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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 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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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 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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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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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將辦 理情形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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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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