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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保障原住民權益和促進原住民事務的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12-30・共 2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原住民事務,特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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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對於省 (市) 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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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件處。 三、社會福利處。 四、經濟發展處。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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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四、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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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教育之協調、促進、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文化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輔導及審議 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傳統技藝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 項。 五、關於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訓練之規劃、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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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社會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生活輔導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創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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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濟發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經濟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農、林、漁、牧業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住宅、聚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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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 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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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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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 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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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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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處長、參事、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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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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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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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表格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24 期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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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 專家及原住民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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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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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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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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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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