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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權、任務及運作程序,確保公民投票審議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和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2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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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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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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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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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 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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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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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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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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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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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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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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