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規範了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確保公民投票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2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 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 多數之同意後變更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 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 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