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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了公平會的會議召開程序、議事順序、決議方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的順暢進行和公正決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3-08・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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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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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每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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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劃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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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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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 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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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 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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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應列席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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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 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 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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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資料,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議事日程。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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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 不及編入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案,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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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委員會議討論各項議題,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意見及應行適用之法 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 議案審議過程中,主席得視需要指定委員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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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項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各有關承辦單位執行及管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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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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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委員會議資料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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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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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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