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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規範人事行政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在於明確人事行政局的任務和功能,以有效推動行政院的人事行政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6-18・共 2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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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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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 、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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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人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簡任以上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董 監事派免、遷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任免、級俸、陞遷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 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考試用人計畫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員額編制、人員任免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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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研究建議及執行 規劃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勳獎、榮典、褒揚、表揚、激勵之擬議及執 行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及辦公時間之擬議執 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勤及訓練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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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給與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二、關於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之擬議及發放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資遣案件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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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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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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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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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 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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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 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 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 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 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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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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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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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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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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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 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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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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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派免、遷調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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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 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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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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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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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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