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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辦法規範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的設立、職責、會議組成、議程、決議等相關事項,旨在使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有效運作,以協助行政院推動人事政策及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08-29・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院屬各級人事機構主管人員對 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研討,特訂定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 報)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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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局長、副局長。 二、本局各單位正、副主管人員。 三、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人員。 四、本局指定之各主管機關所屬人事主管人員。 五、本局指定之其他人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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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報由局長主持,局長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局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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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行出席本會報人員,因事不克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人員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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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報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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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報事項如左: 一、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之討論。 二、本局對當前人事政策及年度施政計畫之說明。 三、本局規定事項之提示。 四、各人事機構之重要工作報告及建議。 五、人事專題之研究。 六、績優人事人員之表揚。 七、局長交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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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研訂討論程序如左: 一、中心議題:由本局擬訂,於舉行會報前三個月分函各出席人員,召集 所屬人事人員先行研討。其研討意見,應陳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 彙綜整理後,由各該主管人事機構召集所屬重要人事主管人員再加研 討,並將研討意見陳報本局。本局主管單位,應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研討意見加以審查,綜合整理,並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報分組 討論之。 二、一般提案:由各級人事機構提供,陳報其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查後彙 報本局,並由本局主管單位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局長核可後,提出會 報分組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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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討論方式如左: 一、分組討論: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出席會報人員,配置若干組,每組 各設召集人一至五人,分別擔任各項議案分組討論會議主席,及整理 研討結論。 二、綜合討論:出席會報人員均應參加,由局長主持,並由各分組推定之 召集人一人,將各分組研討結論先行提出報告,再行逐案提出討論, 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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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報中心議題及一般提案,經綜合討論後,應將決議作成紀錄簽報局長 核定後,分送本局各主管單位規劃辦理,並分函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函 所屬人事機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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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報召開之日期、地點及分組討論之召集人,由局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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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報之規劃及籌備等事宜,由本局第一處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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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院屬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得視需要訂定辦法,舉行人事會報,必要時本局 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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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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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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