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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94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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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