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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88條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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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