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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69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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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