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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60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前項筆錄準用第五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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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