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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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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