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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72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二條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於本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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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