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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49條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最高行政法院依前項規定駁回上訴者,得各處上訴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及第七項前段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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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