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205條

行政訴訟法 第205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20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20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