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24條

行政訴訟法 第124條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23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