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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23條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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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