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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05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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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