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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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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
第十七條
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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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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