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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規範藥師在執行中藥業務時應遵循的事項,包括中藥處方、調劑、煎藥等技術要求與管理規定,目的是確保中藥業務的品質與民眾用藥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06-2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管理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行中藥業務,特依藥師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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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除依藥師法及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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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務如左: 一、中藥製劑之製造。 二、中藥製劑之供應。 三、中藥製劑之調劑。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由藥師執行之中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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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藥師申請執行中藥業務,應修習「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規定之學分並獲有證明書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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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藥師申請執行中藥業務,應備具申請書,檢同左列證明文件,向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未執行藥師業務者,併同藥師申請執業之規定辦理 。 一、教育部核定之大專院校所發「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學分證明 書」。 二、藥師證書。 三、藥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有關證明身分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核,認應准予登記者,於藥師證書及執業 執照上加註執行中藥業務之事項後發給之。認為不合規定者,敘明理由通 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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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以一處並親自主持為限;其同時執行中藥與西藥業務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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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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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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