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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蒙藏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議程、表決、會議記錄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會議順暢進行,落實決議事項,提升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0-15・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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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組成之,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克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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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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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以現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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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蒙藏業務涉及政策性及其他重大政治措施,提出委員會議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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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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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與各部、會有關時,得通知各部、會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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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順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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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之提出,須於會議前一週送秘書室,經委員長核定後編列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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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委員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遇有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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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得另編列秘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討論完畢後由秘書室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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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議程之討論,須依議程所定程序進行,必要時由主席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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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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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提出委員會議之各種議案,如有需要,得由委員長指定之人員先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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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會處室主管、參事、簡任秘書,均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議案有關人員列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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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秘書室辦理;會議決定事項,由秘書室分行各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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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討論及決定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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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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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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