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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蒙藏委員會為表彰有關人員對蒙藏工作之貢獻,頒給專業獎章之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激勵工作人員之服務熱忱與奉獻精神。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6-0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蒙藏工作熱心支持,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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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內外人士,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頒給蒙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在海外蒙藏社會中具有影響力之蒙藏政教領導人士,對國家具有貢獻。 二、學有專精或具有影響力之蒙藏人士,對蒙藏工作具有貢獻。 三、興辦蒙藏文教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經貿及人權工作,因而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蒙藏學術研究,有具體貢獻。 五、對蒙藏工作之開拓,有重大貢獻。 六、對蒙藏工作提出興革意見,經採行獲致重大績效。 七、其他對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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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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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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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應由相關機關、國內外相關團體或本會指定人員推薦。推薦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請頒蒙藏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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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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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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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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