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這部法規規範蒙古各盟、部、旗的組織架構、職權範圍和運作方式,目的是為了建立蒙古地區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確保地方事務得以順暢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27・共 3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蒙古各盟、部、旗境內居住之蒙人,即為各該盟、部、旗之人民,權利義
務一律平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等於盟之各部,得適用本法關於盟之規定;其總管制之各旗,得適用本法
關於旗之規定。
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札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青塞
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部,其施行本法日期,以
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蒙古各旗,直隸於現在所屬之盟,遇有關涉縣之事件,應與縣政府會商辦
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蒙古各盟盟長,綜理盟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蒙古各盟備兵札薩克,照舊設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蒙古各盟副盟長,輔佐盟長處理盟務。
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盟長代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盟長公署設總務、政務二處,各置處長一人,薦任;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
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盟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盟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盟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盟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盟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0 條盟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咨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3 條蒙古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為旗務委員,佐理旗務,名額大
旗六人,中旗四人、小旗二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4 條旗札薩克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旗務委員一人,或由旗務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5 條旗務委員遇有缺出,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
,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其特別旗旗務委
員出缺時,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請蒙
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6 條各旗重要旗務,應由旗務會議決定,旗務會議以札薩克,旗務委員組織之
,札薩克為主席,其會議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
蒙藏委員會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9 條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
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0 條旗札薩克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設各項專管機關。但應呈報該管盟長
,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如屬特別旗,得逕咨請蒙藏委員會
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1 條蒙古各旗,各設旗民代表會議,由本旗所屬各佐各推代表一人組織之,任
期一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2 條旗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旗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旗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旗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旗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4 條旗民代表會議及常任代表會議之議事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
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5 條旗札薩克對於旗民代表會議之議決案如何執行,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
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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