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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規範對於華僑自動捐獻予國內公益事業者,予以獎勵的相關事項,以鼓勵華僑回饋鄉國,促進國內公益事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5-3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獎勵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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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熱心公益自動捐獻,包括勞軍、救災、慈善、文化教育,及其 他指定用途或不指定用途之一切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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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獎勵方式如左: 一、獎狀。 二、獎牌:分金質、銀質兩種。 三、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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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華僑捐獻財物均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依左列標準分別獎勵: 一、一次捐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獎狀。 二、一次捐獻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銀質 獎牌。 三、一次捐獻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金 質獎牌。 四、一次捐獻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頒給匾 額。 五、一次捐獻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行政院院長頒給匾額。 六、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依褒揚條例呈請總 統題頒匾額或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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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華僑經募財物達第四條各款規定標準數額五倍以上者,得比照同條各款規 定另行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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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華僑捐獻在僑居地舉辦慈善文化教育者,經我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證明, 無使領館或機構之僑居地,經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證明,得由僑務委員 會比照第四條各款所定標準審核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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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華僑各項捐獻,除前條之捐獻外,應解繳國庫統一經收,依照第二條規定 分別收存或轉撥,一律由財政部填發甲種收據,其屬於轉撥部分,應由領 款人另具謝函寄達捐款人致謝。 前項捐款如由捐款人直接匯寄經募機關者,應即轉解國庫依照規定手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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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收轉華僑之捐獻,應即將捐款人姓名、地址、款額及用途 詳實列表函送僑務委員會登記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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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於華僑所組織之法人及團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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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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