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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一句話看懂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這部法規,規範了苗栗縣通霄溪流域內水體的分類分級和認定標準,目的是為了保護水資源和維護水環境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12-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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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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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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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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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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