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規範了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等相關事項的收費標準,目的是為了提供明確的收費依據,確保申請流程的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