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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的組織、職權及運作方式,旨在順利推動臺南國家美術館的籌備及設立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3-1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臺南國家美術館之籌設,特設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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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館舍維護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三、前輩藝術家作品捐贈、近現代美術作品之蒐集、研究、典藏、修復及展示推廣。 四、其他有關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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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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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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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臺南國家美術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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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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