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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規範了自衛槍枝查驗所需費用之支用情形與相關事項,以確保相關經費之有效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12-02・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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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自衛槍枝查驗費就所收自衛槍枝照費之五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之警察局支用。 前項支用之查驗費,應由各該管政府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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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費之支配標準如下: 一、警察局內部各單位支配部分: (一)承辦保安科(保民課),印製各種表冊、刻製查驗鋼印、建立卡片、郵資等,支給百分之二十。 (二)承辦保安科(保民課),舉辦定期自衛槍枝總檢查,支給百分之二十。 (三)協辦單位保防室,查對安全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四)協辦單位戶口科(課),查對通緝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五)協辦單位會計室,整理照費收支賬目,支給百分之二。 (六)協辦單位後勤科(課),槍枝保管收購工作,支給百分之二。 (七)協辦單位秘書室,彙核自衛槍枝資料統計及異動,支給百分之二。 (八)協辦單位刑事警察隊(大隊),辦理槍枝請照檢驗烙印及查對前科、流氓資料,支給百分之十。 二、警察分局支配部分: (一)分局承辦組,支給百分之十七。 (二)分局協辦組(保防、刑事組),支給百分之三。 三、警察分駐(派出)所支配部分: (一)警勤區警員,平時查察及定期總檢查,支給百分之十五。 (二)分駐(派出)所,辦理查驗事務,支給百分之五。 警察所直接設置分駐(派出)所者,前項第二款支配部分,併由分駐(派出)所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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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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