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
一、電力類:
(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
(二)電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電業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二、汽電共生類:
(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
(二)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石油煉製類:
(一)未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
(二)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四、能源使用類:
(一)未依該行業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取得許可或核准。
(二)前目許可或核准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五、能源用戶未完成商轉。
能源用戶有前項第五款之情形,得於其經核准之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商轉年屆至六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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