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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2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範雇主應給予員工一定期間的育嬰留職停薪,目的是保障員工的家庭責任與工作權益,促進家庭與工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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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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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2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2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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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受僱者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提出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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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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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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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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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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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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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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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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