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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標準

一句話看懂
職等標準這部法規在規範公務人員的職務等級及其對應的資格條件、權責和待遇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的職務配置合理、公平,並有明確的升遷和評薪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7-01-14・共 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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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職等 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極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執行職務,或襄助中央主管機關長官,處理各該機關全盤最艱巨業務,或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經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或中央級民意機關接觸,推行本機關政策及重要業務,爭取各方面之支持合作。並需建議或創新各該機關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或對國家具有深遠影響之新觀念、新制度。其對國家政策或本機關施政方針,就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拘束力或影響力。 充任本職等各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兩種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任第十三等職務,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合格實授,或其他有關法律經銓敘機關認定具有第十四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學驗聲譽卓著,並具有非常卓越之領導能力。 第十三職等 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甚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1)獨立執行職務;(2)綜理中央各主管機關以下職責甚艱巨之機關全盤業務;(3) 領導高級技術人員,辦理技術方面甚艱巨並對國家具有重大意義之創造性、發明性計畫、設計或研究業務;(4) 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經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或中央級民意機關接觸,推行本機關主管業務或政策,爭取各方面之支持合作。並需建議、創新、決定本機關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或對國家具有深遠影響之新觀念、新制度。其對本機關政策、施政計畫,就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約束力或影響力。 充任本職等各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兩種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任第十二職等職務,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合格實授,或其他有關法律經銓敘機關認定具有第十三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卓越之領導能力。 第十二職等 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或行政指示下,運用頗為廣博之學識暨豐富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1) 獨立執行職務;(2) 綜理或主管中央各主管機關以下或省市級職責艱巨之機關或單位全盤業務;(3) 襄助長官處理職責甚艱巨之機關業務;(4)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工作艱巨,涉及對國家有重大意義之創造性、發明性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5) 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通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中央或省市級民意機關接觸,推行本機關或單位政策、重要業務或探討職務上計畫、設計、研究、審理事項,爭取各方面之支持合作,或獲取共同結論。並需建議、創新、決定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或對國家具有深遠影響之新觀念、新制度。其對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就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約束力或影響力。 充任本職等各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兩種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任第十一職等職務,經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合格實授,或其他有關法律經銓敘機關認定具有第十二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多方面之行政領導或研究能力。 第十一職等 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行政指示下,運用較為廣博之學識獨立判斷以:(1) 獨立執行職務;(2) 綜理或主管中央各部會以下或省市級職責稍艱巨之機關或單位全盤業務;(3) 襄助長官處理職責艱巨之機關或單位業務;(4)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稍艱巨之創造性、發明性計畫、設計、研究或審理業務;(5) 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通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中央或省市民意機關接觸,以推行本機關或單位政策、重要業務或探討職務上計畫、設計、研究、審理事項,爭取各方面之支持合作或獲取共同結論。並需建議、創新、決定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或涉及對國家具有深遠影響之新觀念、新制度。其對本機關或單位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之發展革新,就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約束力或影響力。 充任本職等各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兩種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1 前經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十一職等性質相近職系考試及格者。 (二)2 曾任本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第十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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