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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一句話看懂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規範職業學校為學生提供輔導、諮商及相關服務之實施事項,目的在於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順利完成學業及健全人格養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6-2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規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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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目標,除協助學生培養崇高之理想,良好之生活 習慣,適當之學習態度與方法外,並建立其正確之職業觀念,使其瞭解自 己所具條件,適應社會,以奠定其就業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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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計畫,循序實施,並應建立學生資料 ,加強與學生家庭及社會有關機構之聯繫,以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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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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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二、學生學習困擾之調查與輔導。 三、協助學生發展各種特殊才能。 四、其他有關學習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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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職業學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所具專長及職業性向。 二、陶冶學生職業道德。 三、提供並分析職業有關資料。 四、實施學生就業諮商。 五、協助辦理畢業生就業後之追蹤輔導。 六、其他有關就業輔導之協商與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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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問等方式進行。 二、團體輔導:以透過團體諮商、集會、班會,團體活動、參觀訪問及有 關課程暨實習 (驗) 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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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職業學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視需要舉辦左列各種測驗: 一、智力測驗。 二、人格測驗。 三、性向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教育測驗。 六、其他有關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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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職業學校應視需要設置輔導工作場所,製備所需之資料、設施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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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職業學校實施輔導工作,於每學年終了時,應辦理評鑑,檢討得失,藉以 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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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應由其輔導工作委員會比照本辦法之規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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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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