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規範雇主提撥職工福利金、福利委員會組織及福利金運用等事項,確保職工福利金有效運用,促進勞工福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3-11・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受破產宣告時,其尚未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仍應依法儘先撥足;債權人不得藉口對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遣散費用應另行設法,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補助及第四條所稱獎助金,得由主管官署列入年度預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