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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一句話看懂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係為使我國承諾履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相關規定,落實國際合作打擊跨國貪腐犯罪,並防制貪腐行為,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及確保國家發展為目的而制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5-05-2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實施西元二○○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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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前項規定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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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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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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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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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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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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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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