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範政府機關聘用人員的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契約管理及服務成績考核等事項,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聘用人員管理制度,保障聘用人員的權益,促進機關人力資源的合理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2-02-03・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其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