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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考銓處組織條例規範國家考試的相關事務,目的在於建立國家考試制度,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以選拔優秀人才進入公職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5-03・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考銓處依考試院之指定,兼辦院轄市考選銓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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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考銓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職候選人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二、關於任命人員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 四、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資格、俸級審查事項。 五、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考績、考成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六、關於委任職公務員獎勛、退休、撫卹之初審事項。 七、關於委任職公務員之登記與考取人員之分發事項。 八、關於省政府以下各機關人事機構之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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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考銓處視事務之繁簡,經考試院之核定,設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條各款事項,及本處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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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考銓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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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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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考試院為辦理考試之檢覈,得於考銓處設檢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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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考銓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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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考銓處置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其需用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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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考銓處因辦理試務上之必要,須調用人員時,依考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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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考銓處處務規程由考選委員會、銓敘部擬訂,呈請考試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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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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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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