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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一句話看懂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規範考選部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人員辦理試務相關事項的作業程序、權責劃分及注意事項,以確保考試辦理之公正性、公平性及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5-06・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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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法舉行考試時,考選部得視考試等級、性質,委託中央機關、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辦理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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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擬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報經考試院核定舉辦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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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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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照考試法規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辦理考試。下 列表件應函送考選部核備: 一、工作預定進度表。 二、試務處副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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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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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託辦理試務時,應由考選部派員指導。其試務指導人員之酬勞,由考選 部比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表」相關之酬勞項目核實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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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考試辦理竣事,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 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並於完成各項考試程序後請頒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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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 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 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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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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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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