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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規範考試院顧問的聘任條件、程序、任期、職責等事項,目的是確保考試院顧問具備適當資格與專業知識,以提供專業諮詢與建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2-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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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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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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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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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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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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