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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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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規範考試院為獎勵公務人員對國家貢獻所頒發之考銓獎章之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達成激勵公務人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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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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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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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7-1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對考銓業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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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考銓業務包括考選、銓敘、保障、培訓、退撫基金之監理與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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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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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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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 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 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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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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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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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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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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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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