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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確保經費之有效運用與監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8-06・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 之規定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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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考試院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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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考試委員協商互推後,提院會聘任之。 本會委員每半年改組。但經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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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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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辦事人員,由院長就考試院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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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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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考試院各項經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室 及秘書處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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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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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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