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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獎勵辦法規範考試院為鼓勵所屬人員研究考選、銓敘制度相關業務,推動業務改進與提升工作績效,對於研究報告或建議事項辦理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4-3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考試院為鼓勵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研究中外考選銓敘制度,以期有助於反 攻建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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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研究範圍: 一、屬本國者 上起唐虞,下迄當代。 二、屬外國者 分美、英、日、德、法、加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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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研究內容: 一、考選部分 凡前代學校、選舉、考試及現代考選等制度均屬之。 二、銓敘部分 凡前代官制官規及現代銓敘制度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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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題目,由各人就前兩條所列內容範圍,自由擬定,或擇某一制度某一 事項,作專題研究,或擇較廣泛題目,作綜合性研究,但均應注重實際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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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結果,須提出著述,依其性質,可用論文圖表等體裁,內容以深切著 明為主,並詳列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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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研究著述,每年於九月底集稿一次,由秘書處彙呈院長組織委員會評定之 ,至遲於十二月內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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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著述優良者,分別等次,除頒發獎狀外,並酌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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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獲獎之優良著述,得由本院刊印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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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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